电动车在商场收费存车处丢失,看车人却拒绝赔偿。市民王某数次奔波无果,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看车人张某告上法庭。5月18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为被盗电动车“买单”,赔偿原告王某1000元损失。
王某在某商场工作,每年向张某存车处交存车费120元。在2014年10月15日晚19时10分许,王某下班推车时发现存放在张某看车处的电动车不见了,而此时张某已经在19时下班。王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称王某的电动车丢失不在存车管理时间段内,按照张某的承包合同及商场门头上的公示,看车时间是夏季8:00—20:00,冬季8:00—19:00,王某的电动车是10月15日19:10分丢失,适用冬季看车时间,因此不在看管时段内。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承包管理商场存车处,王某定期向张某交纳存车费,两人之间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保管期间,因张某保管不善造成王某电动车丢失,虽然存车处招牌显示存车时间冬季8:00—19:00,但无证据确认王某车辆丢失的具体时间,且即使在19时之后,张某作为存车处的负责人,也应对未取走的电动车进行妥善安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