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制造假药案。
被告人王某曾于2009年7月研制了一种治疗肿瘤的药物并获得国家专利,后因未缴年费该专利权于2012年4月终止。王某在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采购原料在家中生产药品“济民消瘤丸”,并使用“郑州森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包装,供给肿瘤病人服用。
2014年3月底,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卫生服务站检查时,发现王某生产的袋装“济民消瘤丸”162袋、盒装14盒及部分散装丸剂。经查询,该产品标示的商品条形码(6943595616925)显示“企业名称:郑州豫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且该条码已于2010年3月22日注销”,与该药品标示的企业名称郑州森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符,该药品包装上标示的电话为王某的个人电话,标示的网址(Http:www.senhaiyy.com)为无效网址。经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济民消瘤丸”无药品批准文号,未经国家批准进行生产,为假药。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生产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见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药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三、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