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从小养成小偷小摸的恶习,整日游手好闲,吃喝玩乐,没钱花就顺手牵羊,多次盗卖其姑姑、叔父及爷爷的财物。2015年5月1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10月份,徐某某在给徐某娥(系徐某某姑母)帮忙收废品期间,将徐某娥放在抽屉里的2300元现金偷走,后由徐某田(系徐某某爷爷)代为退还给徐某娥。2010年一天下午,徐某某将徐某平(系徐某某叔父)家的一台缝纫机(价值100余元)偷走卖掉,得赃款40余元;2010年夏季的一天下午,徐某某将徐某平家中打面的一台马达(价值1000余元)偷走卖掉,得赃款300元。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徐某某将徐某平家的机动三轮车偷走,卖给了睢县胡堂乡某废品收购店,得赃款2050元。后该三轮车被其爷爷徐某田以2050元赎回后返还给徐某平。2012年7月份,徐某某将徐某平家的8袋小麦偷走卖掉,得赃款800余元。2012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下午,徐某某到徐某平家中,又将徐某田赎回的机动三轮偷走,并卖掉,得赃款1700元。2012年农历12月7日上午,徐某某将徐某田家的大豆90余斤偷走卖掉,得赃款170余元。2013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下午,徐某某盗窃徐某田家的7袋玉米,得赃款800余元。2013年5月16日上午 ,徐某某将徐某田家的一包棉花(20余斤)偷走卖掉,得赃款170余元。当日徐某某又到徐某平家中,将其家中的一台洗衣机(价值600余元)偷走卖掉,得赃款100元。2013年6月份的一天,徐某某将徐某平家中小麦偷走300余斤卖掉,得赃款300余元。2014年夏天,徐某某分两次将徐某平家中小麦500余斤偷走卖掉,得赃款500余元。
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亲属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2009年盗窃徐某娥2300元、2010年两起盗窃徐某平的财物时,被告人徐某某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