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粉刷工工地摔伤 包工头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5-05-13 17:19:55


    原告张某某在被告程某带领下在工地从事室内墙面粉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受伤。事后被告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5600元,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原告张某将被告程某诉至法院,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40642.02元。

    2014年9月25日被告程某带领原告张某某及另外三人到镇平县某工地粉刷室内墙壁,原告和另外一工人张某用被告提供的无防护措施设备搭架,在原告上架后不慎滑落并碰倒了张某搭的架子,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住院花费26499.04元,被告程某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15600元。依原告申请,经法院委托,2014年12月12日南阳市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认定原告张某某伤残程度符合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原告因劳务受到伤害,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的损失为:一、财产损失,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本案中原告随被告去工地作业,被告应对所带领人员工作中的安全负有相对更高的注意义务,且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应对自己所受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为25%,故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75%,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被告应承担34642.02元。二、精神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原告伤残程度和在事故中的责任,原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请求10000元的数额偏高,法院酌定为6000元。以上原告的损失共计34642.02元+6000元=40642.02元,应由被告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