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为他人办工作为由诈骗七万余元,后挥霍一空。2015年5月11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姜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左右,被害人宋少卿因在外地工作,想把工作调回焦作。被告人姜山称认识腾飞集团的刘科长,可以帮忙调工作,但需要花钱跑关系。随后,姜山多次让宋少卿往其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上汇款及存款共计72900元。后来宋少卿的母亲见到刘科长,问他帮忙调工作的事,刘科长称让姜山准备一下宋少卿的个人简历,但简历交给刘科长后,姜山就没有再提起过调动工作的事,更没有给过刘科长钱。后查明,以上赃款已被姜山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72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