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伤行人,逃逸后自首,并对被害人进行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月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1月21日22时15分,李某某驾驶豫R5J2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内乡县城关镇郦都大道某商城北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步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重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第二天李某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