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柳某某因琐事在饭店内与张某某兄弟两人发生争执,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张某某兄弟两人给被告人柳某某赔礼道歉后,双方均表示不再追究此事。可是在当天晚上,柳某某为了发泄怒火,又纠集他人无故对张某某兄弟二人进行殴打。4月3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1月17日20时,被告人柳某某与张某伟、张某超兄弟在潮庄镇某饭店吃饭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处警进行了调处,张某伟、张某超对柳某某赔情道歉,双方表示互不追究。当天晚上21时许,张某伟、张某超驾车返回,被告人柳某某与柳某辉、柳某明(均另案处理)开车追赶张某伟 和张某超 ,张某伟 、张某超 二人将车停下后,柳某辉将车停在了张某伟 车前。柳某某、柳某辉、柳某明将张某超、张某伟打伤。经鉴定,张某超的头部损伤和两眼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张某伟的头部损伤、口腔粘膜破损和颈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柳某某、柳某明、柳某辉赔偿二被害人现金4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因琐事与二被害人发生争执,经民警调停处理后,仍为了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向被害人赔情道歉,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结合量刑规范化实施意见与社区矫正评估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