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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监管失职 发生事故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04-27 08:50:44


    周口市太康县居民万某通过当地劳务输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国外务工,在外出务工期间身染疾病,因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结果造成死亡。后来,万某的亲属得知万某所属劳务输出公司根本没有对外输出劳务经营资格。该劳务输出主管部门因监管失职被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4月22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依法判处太康县劳务输出主管部门赔偿万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

    审理查明,2010年3月,扈某以河南省金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名与被告太康县劳务输出主管部门联合合作办理对外劳务输出业务。被告太康县劳务输出主管部门设立了外派劳务管理办公室,并申请公安局备案,刻制了“太康县外派劳务管理办公室”印章。办公室设立后,太康县劳务输出主管部门派一名专职人员与扈某的妻子刘某在该办公室办公。同年8月,万某因外出劳务工作,向太康县劳务输出主管部门外派劳务管理办公室报名,并交纳报名费2000元,该办公室为其出具收据一份,并加盖了印章。2012年3月,扈某在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河南省金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但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同年7月,万某向太康县劳务输出主管部门外派劳务管理办公室交纳费用11000元,经手人刘某为其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为安哥拉签证费。同年8月,输出单位在未为万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万某被输送至安哥拉国从事建筑劳务工作。2013年6月,万某因患脑疟未得到有效医治死亡。万某亲属向太康县劳务输出主管部门及河南省金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太康县劳务输出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应对外劳务合作输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其在扈某根本没有注册公司及在注册河南省金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公司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非法对外劳务输出,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被告太康县劳务输出主管部门与河南省金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对外劳务输出的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因其非法经营行为,致使输出劳务人员万某在他国非正常务工身染当地脑疟死亡,被告太康县劳务输出主管部门与河南省金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对万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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