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偷盗公交站牌 案发被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5-04-23 09:33:38


    家住洛阳市洛龙区的郑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两次行政拘留,但仍劣性不改,一心想弄点钱花的他竟把目标瞄准了公交站牌。事发后,郑某没挣到钱,还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3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4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董村村口盗走52路公交车站牌1个;7月24日凌晨2时许,在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宫广场西北侧图书馆小区院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在此停放的新蕾牌天宇二代型电动车一辆;当日凌晨3时许,又在洛龙区李楼乡李城路李楼蔬菜交易市场门口,盗走42路公交站牌2个。经鉴定,被盗新蕾牌天宇二代型电动车价值1275元,被盗3个公交站牌价值2025元,以上被盗物品的价值共计3300元。案发后,被盗新蕾牌天宇二代型电动车一辆和42路公交站牌2个均经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有劣迹,酌情可对其从重处罚。但考虑郑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大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