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
2013年5月2日,刘某为了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筹措资金,经人介绍找到虎某某,虎某某要求刘某用房产作为抵押并出具借条。刘某随后联系办假证的人,用自己真实的房产信息办理了一个假房产证,并将假房产证提供给虎某某,作为抵押向虎某某借款10万元。其后,刘某用真实的房产证将房产卖掉。经鉴定,刘某向虎某某提供的房产证上“平顶山市房地产测绘队成果审核专用章”与“平顶山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两枚印章与平顶山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提供的两枚原始印章不一致。2014年1月20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