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吃饭时,顾客放在旁边椅子上的财物竟然被偷走了,近日,临颍县的小李就遇到这样的倒霉事。
案情回顾:两个月前,小李同好友在临颍县某饭店吃午饭。两人找到饭店大厅的一张桌子就餐,小李随手将外套,放在旁边座位的椅子上。吃到一半时,小李发现外套不见了,外套里的手机和钱包也不翼而飞,衣物价值约8000元。于是,小李找到饭店负责人要求赔偿,不料遭到饭店负责人刘某的拒绝。刘某说,“我们饭店已经在醒目位置张贴了‘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谨防小偷!’这样的标语,已经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他说小李的财物被盗,是他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饭店不应赔偿,并且事情发生后,饭店的工作人员马上报警,体现了饭店对顾客负责任的态度。小李认为,饭店虽然张贴了提醒标语,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使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法官释法:小李遇到的事情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李和好友到饭店就餐后,与饭店之间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饭店负有保证小李财产安全的义务,小李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饭店虽已张贴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己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预防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李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小李对自己随身携带的皮包没有妥善保管,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今年4月13日,在临颍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协调下,小李与饭店达成调解,饭店补偿小李1000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