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适应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而设立的一种与普通程序并立的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送达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社会活动日益频繁,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显得尤为艰巨。而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的大量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自然人,很多当事人的居住、工作环境复杂,有的甚至居无定所、无职无业,流动性很大,而且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有的甚至不配合法院工作,给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案件也由于其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皮包公司”、“名存实亡”等原因造成送达难等问题。如何才能解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的民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剖析,谈一点改进上的建议。
一、简易程序送达问题的现状。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最大的特点应该是简便,但从目前简易程序的具体实施来看,特别是简易程序的送达问题尚未完全突出这个特性,主要表现在送达程序不简便。尽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的规定中,对送达方法进行了明确,即“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准确、详细的邮编、通迅地址或电话, 以便有利于及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和送达法律文书。”但事实上很难操作,原告往往不能准确的提供被告的住址,对于通知开庭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同时口头、电话、捎信、便条等传唤方式在事实上很难操作,只有在用正式的传票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适用缺席判决、拘传或按撤诉处理的相关规定,这就致使一部分案件最后只能通过公告送达,案件又不得不重新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使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送达而使整个程序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
二、简易程序送达的改进建议。
由于经济、生活、法制环境的改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送达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法院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的需要。一些过于原则化、限制性太多、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亟待修改。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革:
1、 细化传唤的法律规定。尽管法律规定了以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但在审判实践中,传唤对象不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接到法院传唤等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简便送达无效转而再进行传票送达或书面送达传唤。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接到了法院的传唤通知,如果故意不到庭或不说明未到庭原因,法院就可以依职权由另一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和提供相关证据后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2、现今社会通讯日益发达,手机用户覆盖面广,对于有手机并通讯正常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发送短信息、彩信的形式向被送达人告知应诉、举证时效、开庭日期、地点等。最高人民法院可会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信单位指定相应的短信息、彩信送达规定,设置专门的程序,增加收到送达短信息和阅读短信息向发送方的自动回复功能,可以证明被送达人已实际收到通知,系有效送达,可打印该记录以备存档。
3、在科技发达的地区,可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体向被送达人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送达。设置专门的司法文书送达程序软件,法院承办人将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后,该程序附带收到自动回复功能和邮件被打开后再次回复功能,以证明被送达人已实际收到,可打印该回复信息进行存档。
4、确立当庭宣判视为送达的制度。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签名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拒绝签名及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后,不影响送达。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和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一样,是一种推定送达,虽非实际送达,但也同样产生实际送达的法律效果。
5、增设短期公告送达方式。简易程序中送达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时,可适用直接、留置、邮寄和短期公告4种送达方式。笔者认为,对那些早出晚归、居无定所、有意藏匿躲避送达或拒绝送达人员入户的当事人,采用短期公告送达方式,即在其最后一个住所或近亲属住所连续数日张贴并公告有关文书即视为送达。
综上所述,通过如上手段进行送达,可以完善整个送达程序使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简易程序送达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规定,以规范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送达行为,分清责任,尽量做到有效送达,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法院工作真正做到高效、廉洁,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