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敲诈勒索案,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0月20日中午,平顶山市的青年柯某与王某、杨某(在逃)聚在一起吃饭时称手头紧,得想办法挣点钱花。三人预谋后,当晚11时许由柯某出面邀请开出租车的熟人高某去到市内开源路与高阳路交叉口的一烩面馆吃饭。吃饭过程中柯某故意劝高某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高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在一旁的杨某将这一情况电话通知了在外等候的王某。王某即驾驶一辆助力摩托车故意与高某所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高某因酒后驾车没有停车,直接驶离现场,王某和杨某以交通事故为由报警。后柯某、王某、杨某与出租车车主陶某、司机高某私下进行协商,王某等人向陶某、高某索要现金5000元。拿到敲诈的钱后,王某没有拿到事前许诺的2000元,只分得了300元,王某为此不满。在王某与高某等人去事故停车场提车的路上,王某自言自语发牢骚时被高某等人听见,高某等人听见后便追问,王某只好说出实情并和高某等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柯某赔偿被害人陶某5000元,被害人陶某对被告人柯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柯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