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礼让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2015年4月15日,滑县人民法院却审结一起因在公路上行车互不相让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
2014年8月30日14时许,在留固镇尖庄至付村的路上,留固镇东付村的何某开车自南向北行驶,与迎面驶来的何某相遇,二人在错车时并排停车说话。被告人刘某酒后和程某等人驾车自北向南驶来,并鸣笛提示何某让路,之后刘某和何某下车,两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致被害人何某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头皮和眼部挫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头皮和眼部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可以适用缓刑。综上,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