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为母出气伤他人 如此“孝顺”要不得

发布时间:2015-04-16 08:46:57


    孝敬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为了孝敬父母而不择手段,叫上伙伴大打出手伤害他人,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受到法律制裁实在不应该。4月14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聂某某的母亲王某和受害人石某某本是同事,两人因工作琐事一直相处不愉快,且王某一直未占上风。聂某某对此也一直耿耿于怀。一次,王某和石某某发生口角争执,一气之下将此事告诉了儿子聂某某。聂某某听说母亲又受气后,气不打一处来,叫上自己的伙伴陈某一起“为母出气”。3月份的一天,聂某某在石某某上班途中将其拦截,和陈某某一起,用事先准备好的U字型锁、铁板将被害人石某某的头部、肋骨、腓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三处损伤均构成轻伤,且已构成九级伤残。

    殷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

责任编辑:卢法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