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酒驾强有力的打击与严格监管,喝酒后敢驾驶汽车的人越来越少,但由于很多人并不把摩托车当做机动车看待,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人还很多,尤其是在广大农村这一现象更是普遍存在。2015年4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睢县胡堂乡东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胡堂乡胡堂集路段时,与同方向石广涛驾驶的豫N196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J95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致被告人杨某某的儿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经睢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广涛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7.54mg/100Ml。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