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给了一个两次盗窃,一次故意伤害且均被判刑的丈夫,最终自己也被拉下了水。4月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管制二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曾因盗窃罪两次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伙同其妻张某,经预谋分别窜至内乡县乍曲乡、王店镇、赵店乡、余关乡五处的移动基地及西峡县阳城乡、回车镇、双龙镇三处的移动基地,翻墙入院,盗窃电缆线和铜牌价值总计26820元,销赃后获款自肥。被告人李某共参与盗窃八起,涉案总价值26820元,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三起,涉案总价值10287元,且张某在参与的三起盗窃作案中,均是在路旁望风。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国家和集体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