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县一男子兀某在家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总觉得有人要加害于他,最终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下,持枪将妻子赵某打伤。2015年3月26日,陕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兀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枪支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10月11日凌晨3点,兀某在吸食完毒品后出现幻觉,觉着家里有鬼,遂拿出一把猎枪在屋里乱转,后来朝着屋里墙角地脚线开了一枪,飞溅起来的碎石导致妻子赵某右脚内侧受伤。10月11日上午11点许,兀某说家里床垫里有东西要害他,然后拿刀将床垫划烂并点着。家人兀某某由于担心年幼孩子的安危,遂报警举报兀某。公安机关到场后,在兀某老宅中、其叔父魏某家中缴获滑膛枪、仿真气枪和小口径步枪共三支,在兀某经营的某公司中查获大钢珠2枚、小钢珠35枚、气枪铅弹铅头194枚、小口径步枪弹壳2枚。经有关部门鉴定,滑膛枪和小口径步枪属于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仿真气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均具有杀伤力。
陕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兀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兀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释: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