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相同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农资合作社签订一份门店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该农资合作社三间门面房,原告承租期间被告与第三人马某某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将王某某承租的三间门面房出卖给马某某。为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对租赁期限的起止时间存在争议,但某农资合作社与第三人马某某之间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在原、被告租赁合同期间内。因此,即使被告某农资合作社确未通知原告王某某,致使原告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无法行使,原告王某某主张某农资合作社与马某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也不予支持,但原告可依据相关规定,主张其他权利。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某在租赁期限内对其租赁的原属某农资消费合作社的三间门面房享有优先购买权;并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