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父母者,对子女的要求都是竭尽全力满足,孟某因儿子想要手机,无奈囊中羞涩,在修车时看到店主的手机,竟用盗窃的方式满足儿子的要求。案发后,孟某羞愧难当,后悔不已,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月27日,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孟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在滑县桑村乡赵庄村赵某的门市上修理自己的农用三轮车,中午饮酒后再次到门市上,趁人不备将赵某放在门市内的一部白色小米4手机偷走。赵某在手机被盗后,询问孟某是否拿走自己的手机,孟某否认。2015年1月12日18时许,赵某在门市上发现孟某的儿子使用正是自己丢失的同型号的手机,便以借用为由拿到手机,通过查询IMEI编码发现是自己丢失的手机,后电话报警。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3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赔偿了赵某损失,赵某对被告人孟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赵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