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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买卖需和气 一怒伤人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27 14:57:37


    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4年7月底,被告人吕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角处销售西瓜,被害人张某买两个西瓜。后张某以西瓜重量不够为由返回,找到被告吕某。二人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在厮打中,被告吕某致张某口腔内一枚牙齿脱落并右胸肋骨三处骨折,被告吕某亦受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当庭认罪,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在量刑时均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二、被告人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24.86元。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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