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男子张某,十六年前跟随他人一起参与入户抢劫,案发后远逃广东惠州,隐名埋姓在建筑工地务工。法网恢恢终难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1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1998年5月份,张某和几个平时在一起玩耍的年轻人经过预谋后,分别于5月5日、10日晚上,手持匕首,蒙面跳墙进入太康县城关居民李某家中、毛庄镇村民王某家中实施抢劫,抢得赃款590元,并将两被害人打成轻微伤。案发后,张某仓皇逃往广东,在公安机关不懈努力下,于2014年11月在广东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