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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拒不付租金 法院判决护正义

发布时间:2015-03-27 14:43:39


    时下,随着对汽车消费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车作为出行方式。而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加。因拒不支付租金,郑州市的李先生被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3月2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李先生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及收车费共计145500元。

    由于常年在外做生意需要多处奔波,2013年10月,郑州市的李先生在阳光租车行租了一辆奥迪小轿车。

    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书》中约定:阳光租车行租借车牌号豫AXXXX的奥迪小汽车一部给李先生使用,租金为每天500元,限驶200公里,超出公里数每公里加收1元。李先生在使用过程中,若违反该合同有关规定,阳光租车行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终止合同,郑州市内收车1000元,省内收车3000元,省外收车5000元由李先生承担。在租车期间的违章罚款及一切相关费用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随后,李先生将900元押金交到了阳光租车行,并取走了自己选好的车。

    熟料就在三个多月后,阳光租赁行收到通知,自己租给李先生的轿车被停放在了租车行车辆经常保养维护的修理厂,进行保养维护后一直无人来取。

    得知情况后,租车行立即与李先生联系。“我在外地,现在还来不了,车先放在修车行吧,等我有空了来取。” 李先生当时表示。熟料这一等就是大半年,期间李先生拒不到修理厂取车,也不办理租赁车辆的交还手续及支付租金。

    无奈之下,2014年7月,阳光租赁行将该车辆取回,另派他用。

    租车公司催了多次,李先生总找借口推托。眼看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租车公司只好通过诉讼维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阳光租车行及被告李先生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租车行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李先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车辆使用期间相应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交还原告。

    而被告李先生将车辆送至汽修公司保养后长达半年时间不予取车,也不与原告租赁行协商解除合同,返还车辆缴纳租金。租车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取回车辆并终止合同。因合同中约定郑州市内收车费1000元,故原告租车行主张被告支付收车费1000元,应予以支持。但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原告租车行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4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遂依法判令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阳光租车行租金及收车费共计145500元。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35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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