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常营法庭的法官们经过多方努力,成功调解一起因西瓜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瓜农损失的案件,维护了瓜农的合法权益。
2014年春,瓜农张某购买王某销售的西瓜种子,种植了40亩西瓜,然而到了收获的季节,张某却发现苗黄苗弱、不坐果,造成了严重损失。双方因为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后经鉴定,王某销售的西瓜种子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属于不得经营、推广的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应当赔偿张某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为了能够使受损失的瓜农及时得到赔偿,不影响今年的生产经营,法官们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阐明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种子经营户王某赔偿瓜农张某各种损失5万元,并当庭履行。张某接到赔偿款,拉着法官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这40亩西瓜是我们全家的心血,感谢法官为我们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