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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 夫妻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24 08:12:30


    3月4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销售伪劣产品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0元。

    2012年10月份以来,张某、王某夫妇二人在新郑市郭店镇设立一油罐厂无证经营油品。2014年1月29日上午,张某将27吨多(约合36477升)劣质汽油以64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平顶山的陈某(另案处理)。陈某回到平顶山后于当日晚11时许来到宋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经营的一加油站内,陈某与宋某一起先将该站93号汽油油罐内的符合国家标准的14000升汽油抽走,后将陈某所购的14000升劣质汽油注入该储油罐内并对外销售,造成在该加油站加入93号汽油的大量车辆损坏或发生故障。陈某将从该加油站置换出的国标油运至停车场与之前存放于一小型油罐车里的劣质油混合准备出售,后案发。案发后王某与加油站所属的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自愿赔偿150万元。

    加油站交易明细显示,该加油站共销售置换后93号汽油30870.33升,销售额为229989元。在此期间,宋某于2月4日又加入该油罐约18000升93号标准汽油外,93号油罐内存置换后劣质油11300升,货值金额为84185元。经国家车用乙醇汽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加油站93号汽油油罐内汽油所检项目除硫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不符合GB18351-2013标准外,其他项目符合GB18351-2013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在明知是伪劣产品、明知购买人陈某购买该劣质汽油是用于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二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相对较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该起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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