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32位烟农的烟叶款,却拒不返还,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却以种种理由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3月19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巡回审判庭冒雨来到案发地村委会,在该村村部会议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并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庭审。
2014年1月23日,张某等32人因与被告人刘某和杨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杨某在逃)存在不当得利纠纷,将刘某、杨某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杨某返还张某等32人烟叶销售款共计218704.05元。同年5月8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等32人诉刘某、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判令刘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等32人烟款共计218704.05元。刘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8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杨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4年9月12日张某等32人申请内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9月19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杨某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二人仍拒不执行。后经两次司法拘留,仍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于2015年3月13日履行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经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当庭作出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