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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倾倒540吨工业废物 污染环境受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5-03-17 08:17:49


    生态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福祉,国家未来,任何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惩罚。3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五名被告人均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四川青川县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同陈某甲协商后,付某某联系运输车辆,先后三次将扬州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本应运往四川青川县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处理的含有危险物质的电镀污泥垃圾,私自转运到河南省商丘市,后被告人陈某甲安排倾倒于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李口镇、宋集镇境内4个地点约460吨。2014年2月22日,付某某再次联系六辆货车将电镀污泥垃圾从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运往商丘,其中两辆货车车主及司机被告人钟某某、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运输的两车(约80吨)电镀污泥垃圾,经被告人陈某甲安排倒入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焦李庄村327省道一幼儿园门口坑内,两车垃圾卸过后被群众举报。后经商丘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此倾倒的垃圾属有害物质。案发后,扬州某贵金属有限公司及时对被告人倾倒的电镀污泥进行安全处置,经商丘市环保局对5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地点监测:5处倾倒地点的土壤、底泥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监测因子均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基本没有造成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原则上同意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倾倒含有危险物质的电镀污泥,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己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所倾倒的有毒物质已全部清除,并进行安全处置,未造成后果,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各判处罚金二万元。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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