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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被告人出庭受审不穿囚服不剃光头

  发布时间:2015-03-13 16:23:19



    日前,卢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庭上的被告人既没有剃光头、也没有穿“号服”、戴戒具,而是一袭便装坐在被告席上受审。据了解,今后这将成为法院审理一般刑事被告人的“庭审常态”。

    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穿着带有看守所标识的马甲(号衣)、戴戒具、剃光头出庭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种现象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趋势和现代法治文明,而且在刑事诉讼中,过于强调被告人的义务,而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文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着装相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河南省高院也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在今后的法庭审判活动中,被告人不穿囚服、对被告人不使用戒具、不对被告人设置囚笼、不给被告人剃光头等将成为常态。

                    

责任编辑:卢法宣    

文章出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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