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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贼偷鱼还伤人 抢劫犯罪入狱三年

发布时间:2015-02-09 15:40:43


    2月6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饶某偷鱼后为抗拒抓捕打伤他人,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8月6日夜晚,被告人王某、饶某伙同他人携带皮划艇、编织袋等工具到确山县薄山水库偷鱼,被巡库人员荣某发现并追赶。在快被荣某追上时,王某让饶某用事先准备号的石块将荣某砸伤。后王某等人将盗窃的花鲢鱼及作案工具丢弃后逃跑。经鉴定,王某等人所盗花鲢鱼价值3485元。被害人荣某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饶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的区分。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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