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于长垣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近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4年7月份的一天,殷某某与王某某的父母发生纠纷引起打架。2014年8月21日19时许,王某某听说此事,持斧子来到殷某某家东屋,将殷某某砍伤。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殷某某右侧尺骨骨折、左侧髌骨骨折、肢体皮肤创口累计长度44.5cm,被害人殷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8月26日,公安民警到长垣县满村镇吕村寺村传唤王某某未果,让王某某母亲转告。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长垣县公安局满村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殷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殷某某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不包括以前已支付的26000元),得到了殷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殷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某事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赔偿被害人殷某某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