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面包司机本来想去超市买东西,不料却因停车位置问题与超市工作人员起了争执,一时冲动竟将超市工作人员打伤,结果不仅赔偿了医疗费,还被判了有期徒刑,为自己一时的不理智付出沉重代价。3月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韩某是个“70后”,生性豪爽,但脾气有点暴躁。2013年8月2日晚上21时许,韩某开着面包车来到焦作市一家超市门口,想到超市买些生活用品。因感觉时间已晚,害怕超市关门,慌乱间就将面包车停在了超市验货口附近。超市工作人员冯某看到影响超市货物运送,就上前让韩某把车子挪一下。但因言语不和,两人因此就争执起来。在争执过程中,脾气有些暴躁的韩某一时冲动,就朝冯某脸上连打两拳,其中一拳打在鼻子上,将其鼻血打出。经鉴定,被害人冯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韩某的哥哥与被害人冯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并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冯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韩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