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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法院用实际行动诠释“人民法官为人民” 服务老区新农村建设

  发布时间:2009-09-07 00:26:09



卢氏法院院长段青菊带领办案人员深入案发现场进行查看

    中国法院网卢氏频道讯  地处豫西深山区、革命老区的卢氏县人民法院,在当前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面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卢氏老区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用行动诠释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真正内涵。

    该院一是发挥法院司法服务功能,方便群众诉讼,促进辖区经济发展。

    该院积极推行各种便民、利民措施,完善便民诉讼网络,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设立立案联系点,对于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上门立案,切实为群众诉讼创造便利条件;其次,大力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设立“巡回法庭”下乡巡回办案,将庄严的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农家小院、厂矿企业,减少群众的诉讼负担,架起法院和人民群众“连心桥”;最后,做好案件回访工作,排查案件可能遗留的问题,追求社会效果的圆满。

    二是充分发挥法院打击犯罪职能作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该院通过重点打击“村霸乡霸”等农村恶势力犯罪,抢劫、盗窃农民牲畜、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犯罪,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犯罪,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财物的犯罪,影响农村稳定和社会风气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犯罪等,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是发挥审判与诉讼调解功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该院对于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制裁,切实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开辟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及时审理和执行有关农民工追讨工资、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纠正侵犯农民权益的行政行为,在促进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方面搞好司法服务;同时,针对涉农案件的特点,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始终。积极吸收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并注意借助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党的政策指导功能,落实党的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

    该院在审判工作中,围绕辖区县委政府工作重心,搞好司法服务和提出司法建议。通过下乡办案、走访群众、和群众座谈等形式,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了解农村社情民意,对潜在的或易发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消化处置建议,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对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调解组织干部的法律指导和调处纠纷的指导,协助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与辖区县委、政府及党政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推进农村文明建设。

    该院通过对一些涉农案件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就地开庭、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倡导诚信价值观念,维护良好的农村市场秩序;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对效果较好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案件的宣传报导,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家庭美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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