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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租赁农田法不容 村民组长“任性”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11 17:29:34


    村民小组组长不经有关部门批准,竟将基本农田租赁给他人并被用于房舍建设。3月11日,内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9年以来,内乡县桃溪镇某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人孙某在没有经过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本组11.74亩土地租赁给其弟弟孙某某用于建设猪场,租赁期限20年,土地租赁费为每亩年租金450元。经内乡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涉案地块总占地面积0.7851公顷(合11.74亩),该宗地块为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均为基本农田。至案发被占用农用地已全部用于房舍建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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