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谋取高额利益用钱放高利贷,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为了拿回本息鼓动让借款人通过赊销装载机的方法来转嫁债务,借款人看此方法对自己也有好处,竟不惜以身试法。
【身边的事儿】
2012年,黄某经高某介绍并提供担保,向张某借高利贷4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2013年3月,张某和朋友商议让黄某赊销一台装载机以期转嫁债务要回欠款,黄某表示同意。
2013年3月15日,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黄某提供其本人教师职务聘任证书材料等情况下,与黄某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公司ZL50E-3型装载机一台租赁给黄某,双方约定租金共计36万余元(租期一年六个月),并由安徽某担保公司、高某提供担保,张某支付了首付租金(算在黄某高利贷内),并将装载机提回由其实际控制。之后,张某以装载机不好找活干等理由,让朋友帮忙联系,将黄某名下租赁的上述装载机卖掉,以要回自己的钱款、利息,黄某亦表示同意。2013年5月23日,黄某与周某签订装载机买卖协议,将涉案装载机以21万元卖给周某,张某收到该购车款后与黄某清算了二人之间的高利贷及利息,黄某获得赃款2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张某、黄某均未告知周某该装载机是租赁的。
2013年9月17日,安徽某担保公司将装载机从周某的洗料厂开走。案发后,张某亲属代其退赔周某经济损失21万元,周某对张某和黄某表示谅解。
【一审判决】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周某购买装载机款21万元,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属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但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利贷解读: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一种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生活日渐活跃,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是性质不同、规模不同。
法官提醒:高利贷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二)高利贷危害人民生活的安定。有句俗语说得好:高利贷,阎王债,陷进去,出不来。(三)高利贷诱发其它暴力犯罪。(四)高利贷破坏家庭幸福。
法官说法:生活中我们不希望发生高利贷纠纷,一旦发生的纠纷,要冷静对待。首先看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有嫌疑,可到公安机关报案或反映情况,万不能再以借高利贷的方法拆东墙补西墙,对于对方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警以免带来后患。其次对无违法犯罪行为的,作为放贷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过激行动甚至采取非法拘禁、绑架人质等违法行为去处理,酿成赔了损失又蹲牢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