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卢氏县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院长刘占军的带领下,妥善处理一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2012年6月6日,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发公司)因与靳某某等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发生纠纷,裕发公司向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2012年6月28日,该局作出行政裁决书,裁决三被申请人向裕发公司补交安置房屋差价款,房屋交由裕发公司处置,裕发公司应向靳某某支付安置过渡费、搬家费等。
裁决生效后,靳某某不服该裁决向卢氏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卢氏县法院于2013年5月作出判决,维持了裁决书。判决生效后,靳某某等三人仍拒绝履行,裕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卢氏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院长刘占军、院长助理朱志军、执行局长王林超要求执行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处理该案。执行法官多次找靳某某等人,苦口婆心地做思想工作,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3月9日上午10时许,靳某某等三名被被执行人的房屋被顺利拆除,达到了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