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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执勤交警 女学生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4-11-19 13:10:51


    母亲坐班车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受伤,身为卫校学生的女儿闻讯急忙赶赴现场,谁知女儿竟与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生口角,进而拿砖头将交警头部打烂、脸部抓伤。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此前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12月28日16时许,在灵宝市大王镇沟水坡路口处,一辆客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19时许,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民警沈某某与科室工作人员唐某某赶到现场处理该交通事故。客车乘车人莫某某称其在事故中受伤,遂电话联系其女儿王某某及家人赶到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母亲莫某某因对唐某某处理交通事故态度不满,与唐某某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后二人与唐某某等人一起摔倒在公路边水渠里,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母亲莫某某用手将唐某某脸部抓伤,后被告人王某某又用砖头将唐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唐某某头面部多处损伤,其中面部抓伤累计达3.1cm2,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唐某某等人损失13000元,唐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庭审中,因被告人王某某否认致伤唐某某,唐某某当庭表示对被告人王某某不予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损失,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打伤被害人唐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被害人唐某某系合同民警,不具备执法资格,且案发时交警的执法工作已经结束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其提出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损失,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三门峡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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