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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法院快速审结赔偿案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图)

  发布时间:2014-10-09 09:08:07



    日前的一天上午,卢氏县法院门口鞭炮齐鸣,该县文峪乡农民李某来到法院,将一面写有 “秉公执法扬正气 高效和谐顺民意”14个大字的锦旗送给了卢氏县法院院长刘占军,感谢刘院长在办理其女儿在校期间受伤赔偿案件中,积极主动定纷止争,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现年9岁的小丽(化名)是卢氏县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14年2月26日上午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活动期间,由于学生拥挤,将小丽挤倒撞伤。小丽当日被其母亲送到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头部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8天。期间某小学垫付了8000元的治疗费。后经法医鉴定,小丽伤残程度为9级。小丽家人认为,小丽在校学习期间受伤,校方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小丽的受伤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亦应承担理赔责任。遂提起诉讼,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某小学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3238.42元(已扣除某小学垫付的8000元),不足部分由某小学承担,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卢氏县法院受理此案后,院长刘占军亲自承办该案。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刘占军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庭审理了案件,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迅速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丽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1238.42元;被告某小学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判决生效后,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刘占军又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和某小学,督促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将赔偿款通过法院转交到了原告手中。为了感谢卢氏法院秉公执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小丽父母让人精心制作了这面锦旗送到了卢氏法院,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卢法宣    

文章出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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