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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频发 农村盖房为何成了危险活儿?

  发布时间:2014-09-22 09:02:47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处于豫西山区的河南省卢氏县农村新建、改建、增建的数量逐年增加。

    目前,农村建房市场基本上是农民个体建筑队在“唱独角戏”,由于安全意识淡薄、条件简陋、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加。

    案件数量多、调撤率低

    2008年河南省卢氏县发生“7•30”洪灾,上万间土坯房倒塌。随着国家给予补助,各地踊跃捐款,农村建房开始大规模进行,农村建房造成人的身损害赔偿案件随之而来。2009年受理31件,2010年36件,2011年29件,2012年26件。2013年城镇化加快,案件又开始上升,受理35件,2014年截至7月底,已经受理32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办案法官压力加大,调解撤诉率逐年降低,判决上诉率上升。2009年调撤率56%,2010年调撤率51%, 2011年调撤率43%,2012年调撤率42%, 2013年调撤率40%,2014年上半年调撤率41%。

    受害人多年龄较大

    综合五年多来受害人年龄情况看,25岁以下占3%,26岁至50岁青壮年劳力占18%,50岁以上乃至65岁左右的占79%。这说明因为青壮年大都外出打工,农村建房者多年龄较大,行动迟缓,易造成伤害。

    从受伤情况看,近年来,造成死亡的只占到2%(因为农村建房最多两层砖混结构,属低层建筑),构成伤残的占35%。62%的受害人都是一般胳膊、腿或头部外伤,最重的是骨折,住一段医院就会痊愈。

    由于卢氏县是深山区,赔偿标准一般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计算,以农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77%都在5万元以下,5万元至10万元占到20%;10万元以上只占到3%。

    “草台班子”不注重安全

    农村建房造成人身损害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是安全意识淡薄。农民建设住宅用房,大都由一些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临时拼凑而成,大多数无施工经验,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规范要求,违章操作机械,甚至在工作期间饮酒等。

    二是管理不到位。施工组织者和房东为了牟取利益,节省开支,使用劣质或者淘汰设备,不按规定给民工配备安全帽,不拉防护网,乱接电源线。

    误工费计算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按照当地目前农村用工市场的行情,一个大工一天是120元至150元左右,一个小工一天是80元至100元左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实际是按照当地一般农民收入水平计算务工损失。以上两种标准差距较大。

    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的工作情况酌情处理。如果受害人常年跟随工队从事此类工程建设工作,以此类收入作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从事的是固定主体工程建设主要工种,又有相关有效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酌情采纳较高的标准。如果受害人只是偶尔参与此类建房工程,从事的只是零碎的辅助工作,那么则采用一般标准较为稳妥。

    农村建房应纳入建筑法管理

    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之所以引发诸多争议,裁判标准不一,主要原因是法律的缺位。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这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排除在建筑法的强制规范之外。但是国务院1993年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实践证明,正是由于没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使得农村建房质量不高,安全隐患较多,建房过程中事故多发。而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一方面农民的收入逐渐提高,另一方面城乡差别缩小,法律不应对农村建房活动“另眼看待”。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将农村建房活动纳入建筑法的管理规范之中,从而规范农民自建住宅的建筑活动,提高农村建房质量,减少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赵富林    

文章出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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