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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法院关于将张改朝等11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30 18:03:20



失信被执行人张改朝


失信被执行人杨卢霞


失信被执行人杨贵生


失信被执行人海洋雷


失信被执行人张小江


失信被执行人张少津


失信被执行人李淑芹


失信被执行人何思祥


失信被执行人李留保


失信被执行人王小伍


失信被执行人刘改性

    张改朝等11名被执行人,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将向公安、工商、住建、银行等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对张改朝等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对张改朝等失信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禁止其实施高消费行为。

    三、对在公告发布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

    举报电话:7872698

    附:被执行人名单及基本案情

                                                   2014年6月30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一批)

    1、被执行人:张改朝,身份证号41122********,住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渠村桥头。

    基本案情:闫向华申请执行张改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三民四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改朝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杨卢霞,身份证号码41122********,住卢氏县城关镇东关二街坊131号。

    被执行人:杨贵生,身份证号码41122********,住卢氏县交警大队西侧。

    基本案情:杜云生申请执行杨卢霞、杨贵生借款纠纷一案,卢氏县法院作出(2014)卢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杨卢霞、杨贵生支付杜云生3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卢霞、杨贵生未履行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杨卢霞、杨贵生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3、被执行人:海洋雷,身份证号码41122********,住卢氏县城关镇龙山路三街坊10号。

    基本案情:朱清玉申请执行海洋雷债务纠纷一案,卢氏县法院作出(2008)卢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判令海洋雷支付朱清玉32826元。判令生效后,海洋雷未履行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海洋雷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4、被执行人:张小江,身份证号码41122********,住卢氏县横涧乡江槽村二组。

    被执行人:张少津,身份证号码41122********,住卢氏县横涧乡董家村八组。

    基本案情:郭万祥申请执行张小江、张少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卢氏县法院作出(2013)卢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判决张小江、张少津赔偿郭万祥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9432.54元。判决生效后,张小江、张少津未履行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张小江、张少津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李淑芹,身份证号码:41122********。

    住卢氏县城关镇东关六街坊。

    基本案情:陈石芳申请执行李淑芹债务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卢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淑芹偿还陈石芳门窗款11232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催促被执行人李淑芹至今未履行。

    6、被执行人:何思祥,身份证号码:41122********。

    住卢氏县杜关镇梁家坡村梁坡组。

    基本案情:杨林生申请执行何思祥债务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卢官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令何思祥归还杨林生借款23592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催促被执行人何思祥至今未履行。

    7、被执行人:李留保,身份证号码:41122********.

   住卢氏县城关镇东街二街坊3号。

   基本案情:卢氏县安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留保借款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卢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判令李留保偿还卢氏县安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63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催促被执行人李留保至今未履行。

    8、被执行人:王小伍,身份证号码:41122********。

   住卢氏县城关镇伏牛路一街坊48号。

    基本案情:王艳丽、胡爱国申请执行王小伍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卢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判令王小伍赔偿王艳丽54706.74元、胡爱国247.8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多次执行王小伍至今未履行义务。

     9、被执行人:刘改性,身份证号码:41122********,住卢氏县沙河乡马家村。

    基本案情:张学明申请执行刘改性债务纠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卢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改性偿还张学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改性未履行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刘改性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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