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卢氏频道讯 栾川县22岁青年高玉柱在卢氏县一农户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高玉柱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近日被卢氏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现年22岁的高玉柱系栾川县庙子乡北川村农民。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3月,高玉柱刑满释放。2008年9月5日16时许,高玉柱伙同卢氏县范里镇农民杜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卢氏县文峪乡窑子沟村,乘该村村民冯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高玉柱撬门进入屋内盗窃冯某某现金90余元,被该村村民冯某发现后,高玉柱持剪刀对冯某进行恐吓、威胁,后在逃离过程中被当地村民抓获。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玉柱在入户盗窃被发现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玉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