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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法说·法丨直播间抽中“万元球杆”,结果到手是假货?

发布时间:2026-03-23 11:39:11


直播间抽中价值万元的名牌球杆,

到手却是假冒产品。

商家辩称“鉴定报告无效”,

甚至在诉讼期间将店铺注销。

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孙某在刘某经营的某百货店抖音店铺直播间参加收藏卡抽奖活动,支付4679.42元购买全部收藏卡,经主播现场拆卡,抽中“价值10000元的某品牌硬核球杆”一支。收货后,孙某发现球杆外观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通过某APP鉴定结论为“不符合正品特征”。孙某要求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刘某辩称,官网编号查询显示为正品,平台仲裁已支持商家,某APP鉴定无法律效力,且球杆交付已半年之久,不排除被调包可能。审理过程中,某百货店办理注销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二、店铺注销后经营者应否担责。

关于焦点一,卢氏法院委托生产商鉴定,结论为“非正品,不是该公司生产及销售”。被告以“正品”名义销售假冒产品,其行为构成欺诈。关于焦点二,某百货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店铺在诉讼期间注销,但注销前经营期间的法律责任并未消灭,应由经营者刘某承担。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价款三倍赔偿。法院判决:刘某向孙某支付赔偿金30000元及鉴定邮寄费112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在直播间的宣传承诺属于合同内容。被告直播中明确宣传“购买收藏卡可获得价值不等的台球奖品”,客服承诺系正品,但经生产厂家权威鉴定,实际交付的球杆系假冒产品,符合欺诈构成要件。消费者通过网络鉴定平台出具的鉴别报告,可作为初步证据,法院委托厂家鉴定作出最终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营业执照注销仅意味着经营主体资格消灭,不能免除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店铺在诉讼期间注销,法院依法判令经营者刘某承担赔偿责任,防止了“金蝉脱壳”式逃债。

“退一赔三”制度旨在惩戒失信经营者。适用条件:一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二是消费者因欺诈作出购买决定。本案被告以“正品”名义销售假货,依法承担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卢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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