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法说·法丨签了赡养协议,父母还能再起诉要钱吗? 发布时间:2025-12-31 15:14:48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当赡养协议已经签订、赡养费用也已支付,父母是否仍有权起诉追索赡养费?
【基本案情】
彭某与已故老伴韩某育有四子二女。2020年4月,经三舅见证,彭某夫妻、老四与老大、老二、老三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二老随老四生活,老大、老二、老三各付20000元抚养费,后续生活看病由老四承担,款项必须按时交清否则协议无效。协议签订后老大、老二已付清20000元,但老三因经济困难仅付10000元。所交款项由三舅保管,每月支出1000元用于彭某夫妻生活及医疗费。后因老四系上门女婿,彭某实际随大女儿生活,因老伴生病住院死亡等,截至2024年3月余款12000元(含老三未付的10000元)。因医疗费分担产生矛盾,彭某起诉要求六子女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住院费扣除医保后均分。
庭审中老大、老二以已达成协议且款项未用完为由抗辩,老三以经济困难虽未付清但经三舅同意为由抗辩,老四以协议未履行且款项已用尽为由主张无效,两个女儿同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应得到尊重和履行,故判决老三继续支付下余款项10000元。并参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下余12000元应持续至2025年3月31日。同时,鉴于原协议签订后,彭某的实际赡养情况已发生变化,既有款项无法满足其未来长期的生活、医疗需求,为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法院依法对后续赡养事宜作出调整。判决自2025年4月1日起,六名子女每人每月需支付彭某赡养费200元,对于彭某主张的住院费,结合赡养协议,判决前由老四承担,判决后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由六名子女平均分担。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的核心焦点在于:赡养协议的效力与法定赡养义务的关系。其一,案涉《赡养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故老三仍需按约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其二,赡养父母是子女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家庭成员内部签订协议而完全免除或转移。当协议履行中出现“彭某实际居住情况变更、原筹款项即将用尽”等客观情势变化,导致原协议难以继续实现赡养目的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赡养方式与标准进行调整。其三,赡养义务主体为全部子女。本案中,六被告作为彭某的子女,均负有赡养义务。法院在判决中,既尊重了已达成协议的部分,又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消费水平及子女负担能力,酌情确定了未来的赡养费标准及医疗费分担方式,旨在全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0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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