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裁判,让是是非非法槌定音;一例案件,让法理情理融汇其中。卢氏法院普法专栏《卢法说·法》,通过说清一件案,让晦涩的法条化繁为简;说透一道法,让正义看得见讲得明。以案例为镜,照见规则边界;以故事为桥,通往法律深处。“卢法说”立足法院视角,讲述有温度的裁判故事;“说法”剖解法律内核,传递有厚度的法治声音。一点一横,析透是非曲直;一案一解,洞见司法智慧。案例是法律最生动的教科书,我们愿做您的“法治导读人”。
路上见“熟”狗,顺手牵回家,是物归原主还是无权占有?
一方称失犬归来,一方说合法领养,孰是孰非何以明辨?
狗龄鉴定起争议,关键证据在何方?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之下谁将胜出?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日,贾某将甘某拴在树上的白色博美犬解开并带回家中。甘某发现爱犬丢失后报警,通过监控发现是贾某所为,虽然狗被送回,但双方对狗狗所有权归属各执一词:贾某称这是自己2015年购买、2023年走失的狗;甘某则主张这是2024年从宠物店领养的幼犬。调解未果后,贾某诉至卢氏法院,要求甘某返还宠物狗。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曾同意通过鉴定确定狗龄,并由败诉方承担费用,但贾某在鉴定当日却以“狗可能被调换”为由拒绝鉴定。
卢氏法院经审理查明,纠纷发生后,民警曾携带争议犬只到多家宠物店咨询,得到的普遍意见是该狗年龄约两岁左右,此结果与甘某所述领养幼犬的时间线相符。同时,甘某描述的狗脖子上有两处脱毛的特征,与实物照片及鉴定当日犬只的特征一致。
卢氏法院认为,贾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争议狗享有所有权,其所述狗龄与专业判断相差悬殊,而现有证据能够支持甘某对狗的合法占有。故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甘某因配合鉴定支出的合理交通费421元。贾某上诉后,三门峡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擅自带走他人拴养的宠物,已构成无权占有。若要合法占有,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第二、贾某作为原告,提出返还财产的诉求,负有证明狗归其所有的责任。然而其未能提供有效权属证据,所述事实(狗龄近十岁)也与第三方专业判断(约两岁)严重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反,甘某的描述有照片、实物特征及第三方意见佐证,形成了证据优势。
卢氏法院提醒,宠物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遇到疑似走失的宠物,应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处理,切不可擅自占为己有。同时,宠物主人也应妥善管理,做好身份标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