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法说·法丨爹,您都九十多了,还要跟我断绝关系? 发布时间:2025-11-25 15:51:53
六十载父女情,竟换来了十年不闻不问?
九旬老汉一纸诉状,欲与养女对簿公堂断绝关系。
这场跨越半世纪的养育之恩,最终该如何了断?
基本案情
今年95岁的张大爷,在1964年和妻子抱养了刚满月的女婴,视如己出,含辛茹苦将她抚养成人、组建家庭。然而,当张大爷与老伴步入八十多岁的高龄,需要儿女承欢膝下时,养女张女士却与他们日渐疏远。养母多次病重住院直至去世,长达十年间,养女鲜少露面、疏于照料。更让张大爷痛心的是,养母去世后,养女还为遗产问题将他告上法庭。心寒至极的张大爷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坚决要求解除长达六十年的收养关系,并让养女支付13万元的“抚养费补偿”。
法庭上,养女张女士满腹委屈:不同意解除关系!她承认与养母因琐事争吵后关系不融洽,但坚称丈夫和孩子一直代她前去探望。她认为这只是“家庭内部矛盾”,六十年的亲情,怎能说断就断?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夫妇与张女士之间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双方因琐事积怨,关系长期僵化,养女未尽到充分的赡养义务,加之遗产纠纷,致使父女情分难以挽回。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大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13万元的抚养费补偿,法院认为,养女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尚未构成法律上“遗弃”的严重程度,且张大爷有退休金和儿子照料,未导致其生活无着。但养女近十年来确实疏于照料,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判决,收养关系解除后,张女士需一次性补偿张大爷6万元。
法官说法
解除收养关系是法律在亲情关系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时提供的最后救济途径。本案中,长达十年的疏离与最终的遗产诉讼,表明双方的信赖基础已丧失,勉强维持名存实亡的关系对老人而言是持续的精神痛苦。因此,法院支持解除,是尊重事实,也是对老人情感创伤的抚慰。
法院为何没有全额支持13万元的抚养费请求?关键在于对“遗弃”的认定。法律上的“遗弃”要求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上的严重后果,如导致被赡养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等。本案中,张女士“履行义务不到位”或“情感上的疏远”等行为,尚未触碰法律惩罚的“遗弃”红线。但法律不支持,不代表道德不谴责。法院判令其支付6万元补偿,正是对其未尽到充分赡养义务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和经济上的补偿。赡养父母,不仅是经济供养,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长期的“情感缺席”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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