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并孕育后分手,男方能否要回彩礼? 发布时间:2025-10-27 09:03:09
爱,可以是无条件的付出;
但现实,却需要一份清晰的账单。
当一段以婚姻为目标的共同生活走向终结,如何计算她投入的时光?
如何衡量她为这份感情承受的身体代价?
法律,又将如何界定那些没有价签的奉献?
基本案情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美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便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小明负责经营生意维持家庭开支,小美则无固定工作。双方虽未生育子女,但小美曾因宫外孕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并切除了双侧输卵管,对身体造成了较大影响。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发生矛盾,小美从家中搬出。现小明向卢氏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并发生孕育事实的情况下,女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卢氏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与小美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按习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共同体。其次,小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两次宫外孕终止妊娠并切除双侧输卵管,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逆的严重伤害,这属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事实,应在考量彩礼返还问题时予以重点权衡。最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固定工作的小美亦曾向小明进行大额转账,为家庭生活付出了相当的经济贡献。此外,原告小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美在双方矛盾中存在重大过错,也未能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本人生活陷入困难。
小明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于法无据,于情不合,故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其性质的认定与返还规则的适用,需结合现代法律精神与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法律并非简单地以“是否登记”作为返还彩礼的唯一标准。
1. “共同生活”是核心考量因素:对于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法院会重点审查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女方是否因怀孕或终止妊娠遭受身体伤害等事实。这些事实直接关系到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程度以及女方的身心付出。
2. 妇女权益保护原则:在涉及女方因同居生活而怀孕、流产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的案件中,法律天平会适当向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倾斜。女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是不可逆转的重大利益,其价值远非彩礼金钱所能衡量。
3. 公平原则的适用:法院会全面审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贡献、付出以及过错情况。若女方为共同生活付出了巨大心血,或男方并无明显受损情形,则不支持返还彩礼更符合公平原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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