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小鑫与被告小轩均系未成年人,某日在小区儿童游乐场一同玩耍。期间,被告小轩用手推倒了原告小鑫,致其摔倒后腿部着地。事发后,小鑫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因多次联系小轩一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小鑫的法定代理人遂诉至卢氏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被告小轩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对于小鑫因腿部、脚踝受伤产生的合理检查费用愿意承担,但拒绝承担与本次摔倒伤情无关的头部核磁检查费用及后续购买的感冒、鼻炎等药品费用。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549元检查费中包含423元头部核磁费用。结合监控显示原告系腿部着地摔倒的事实,法院认为该项检查与损害后果缺乏关联性,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180.01元购药费,所购药品系用于治疗感冒、鼻炎等疾病。鉴于医院检查显示原告踝关节无异常,且原告未能证明该药品与治疗腿部损伤有关,法院认定该费用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综上,卢氏法院判决被告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即扣除上述无关费用后的金额)。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未成年人之间嬉戏打闹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小轩的行为存在过错,其监护人依法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法律仅支持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本案中,部分检查及购药费用与损伤无关,未予支持。家长应理性行使监护职责,避免过度检查或扩大诉求,减轻各方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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