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法说·法丨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 诋毁他人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10-09 10:46:22
微信发声虽自由,诋毁他人越红线。
法院判赔又道歉,自担责处扬正气。
规则导向护名誉,言行守界须谨记。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某日,他发现被告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动态,内容直指肖某“冒充仓库发货人员,招摇撞骗以送礼品为诱饵,发假货,骗取养殖户钱财”,并附上了肖某的正面清晰照片。该条朋友圈还提醒他人“如果有财产损失,请第一时间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此举给肖某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当天下午,肖某选择报警处理,约一小时后,张某删除了该条朋友圈内容。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肖某遂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将张某诉至卢氏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朋友圈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被告在此发布针对原告的贬损性言论,并配有清晰照片,该行为客观上会降低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因被告已删除案涉内容,法院对原告相关诉请不再处理。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认定侵权行为确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应予赔偿。综合考虑被告过错、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50元。被告所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卢氏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50元;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持续五日。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也并非纯粹的私人领地,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传播性。任何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恪守道德底线。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核实,仅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恩怨,就在公开场合发布针对他人的贬损性、诽谤性言论,甚至曝光其个人信息,很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构成侵权,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需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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