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法说·法丨无偿代驾发生事故,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5-08-28 09: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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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亮好心帮朋友小宇代驾,不料在危险路段操作不当,车辆冲入沟中,导致车损人伤,且小亮被交管部门认定负全责。朋友反目,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车主小宇在返乡途中,因疲劳将车辆交由同乘人小亮无偿代驾。不料小亮在危险路段驾驶失误,导致单方事故,被交警判定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小宇将代驾人小亮诉至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及其为其他受伤乘客垫付的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宇委托小亮无偿代驾,双方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根据《民法典》第929条,无偿受托人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亮在危险路段未减速、未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并负全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因此,应对小宇的车辆损失等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卢氏法院判决:小亮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其无偿帮工性质,予以减轻)。小宇为其他乘车人垫付的医疗费,可另案向实际责任人追偿,本案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鼓励互帮互助的善意行为,但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本案中,小亮无偿代驾属于“好意同乘”或“无偿委托”的情谊行为,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精神是相符的。因此,在法律评价上,会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的保护。
然而,“无偿”并不意味着“无责”。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高度危险的行为,驾驶员负有保障车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小亮在明确知晓是危险路段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其作为驾驶员最基本的减速、安全操作等义务,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了一般过失的范畴,构成了“重大过失” 。法律决不允许以“好心”为名,漠视基本的安全规则和他人财产安全。因此,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对其过错行为的评价和纠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29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卢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