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2月,买方小涛通过中介公司与卖方小波签订《购房定金合同》,约定涛以44.8万元购买波名下的一套精装房屋。合同明确:小涛支付2万元作为“意向金”,若卖方签署合同,意向金即转为“购房定金”;若买方违约,定金不退;若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还约定了20日内签订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税费分担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签约后,小涛向小波支付了2万元定金,小波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佣金。但此后小涛未按约定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并以“中介未办成贷款”为由要求退还定金。因协商未果,小涛将小波和中介公司诉至卢氏法院,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合同合法有效。三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明确约定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且签字盖章真实,符合《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买方违约无权索回定金。小涛未在约定期限内签署正式合同,构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贷款未办成”无证据支持。小涛主张因中介未办妥贷款导致违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定金与意向金的区别:意向金是购房者表达购买意愿的预付款,通常可退;而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金钱保证,适用“定金罚则”。本案合同明确约定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故2万元性质已转化为定金,买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
签订合同的审慎义务: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需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定金条款、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若对贷款等履行条件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贷款不成可退定金”),否则需自行承担风险。
中介服务的证据意识:若主张因中介过错导致违约(如未办妥贷款),应留存沟通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败诉。
温馨提示:房产交易金额大、风险高,建议大家在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误解条款或盲目签约造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