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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法说·法丨是定金还是意向金?2万元购房款为何“打水漂”

发布时间:2025-08-28 09:14:10


一纸裁判,让是是非非法槌定音;一例案件,让法理情理融汇其中。卢氏法院普法专栏《卢法说·法》通过说清一件案,让晦涩的法条化繁为简;说透一道法,让正义看得见讲得明。以案例为镜,照见规则边界;以故事为桥,通往法律深处。“卢法说”立足法院视角,讲述有温度的裁判故事;“说法”剖解法律内核,传递有厚度的法治声音。一点一横,析透是非曲直;一案一解,洞见司法智慧。案例是法律最生动的教科书,我们愿做您的“法治导读人”。


买家签约付定金,反悔想退没门路;
白纸黑字有约定,违约代价自己担;
贷款不成空口说,证据不足输官司;
法律不是橡皮筋,签字画押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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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2月,买方涛通过中介公司与卖方波签订《购房定金合同》,约定涛以44.8万元购买波名下的一套精装房屋。合同明确:涛支付2万元作为意向金,若卖方签署合同,意向金即转为购房定金;若买方违约,定金不退;若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还约定了20日内签订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税费分担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签约后,涛向波支付了2万元定金,波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佣金。但此后涛未按约定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并以中介未办成贷款为由要求退还定金。因协商未果,涛将波和中介公司诉至卢氏法院,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合同合法有效。三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明确约定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且签字盖章真实,符合《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买方违约无权索回定金。涛未在约定期限内签署正式合同,构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贷款未办成”无证据支持。涛主张因中介未办妥贷款导致违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定金与意向金的区别意向金是购房者表达购买意愿的预付款,通常可退;而定金是担保合同履行的金钱保证,适用“定金罚则”。本案合同明确约定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故2万元性质已转化为定金,买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

签订合同的审慎义务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需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定金条款、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若对贷款等履行条件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贷款不成可退定金”),否则需自行承担风险。

中介服务的证据意识若主张因中介过错导致违约(如未办妥贷款),应留存沟通记录、书面协议等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败诉。

温馨提示:房产交易金额大、风险高,建议大家在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误解条款或盲目签约造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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