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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儿子将母亲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2025-07-21 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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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卢氏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三个未成年孩子将母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法院未支持诉讼请求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基本案情:

2022年,三原告(均未成年)的父母大强、大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三原告均随大强生活,由大强抚养,三个孩子生活费、各阶段所需的教育费(含今后接受高等教育所需费用)、医疗费由大强全部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大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均归属大强。现三原告认为母亲大美离婚后对他们不管不问,不履行作为母亲应有的抚养义务,遂诉至卢氏法院,要求大美支付抚养费至三原告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止。大强作为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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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美辩称,她与大强离婚时已明确约定三个孩子由大强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大强承担,房产亦归大强所有,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审理认为,大美与大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承担问题的约定及整体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后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三原告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大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另一方负担能力、现实情况等因素,三原告诉讼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由父亲大强全部承担后,子女能否在父母离婚后向母亲大美主张抚养费。法官指出,大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理对独自抚养三个孩子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及各种困难,应有足够的认知、预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但具体履行方式可由离婚双方自愿协商约定,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中财产(房屋)分配与抚养费、债务承担的对应安排,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基于自愿协商形成的契约关系,其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应得到维护。

当然,这种稳定性也非一成不变。若履行中发生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的情势变更,如承担抚养义务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予支持,但需要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三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三原告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生活消费等支出自然增加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必然性,但不足以达到“显著”程度,不能仅以时间推移或子女自然需求增长而轻易变更协议。但需特别说明的是,若将来发生符合情势变更要件的重大变化,比如三原告父亲大强陷入经济困境或三原告各类必要合理费用显著增加等法定情形,三原告仍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责任编辑: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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